1.事實發生日:99/04/20
2.公司名稱: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為充實本公司營運資金、強化資本結構、擴大營運規模並使籌資管道多元化
,董事會決議提請股東常會同意授權董事會就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私募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擇一或搭配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發行股數:擇一或搭配辦理之總發行股數以不超過700,000,000股為限。
每股面額:每股新台幣10元。
發行總金額: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訂定之。
發行價格:未定,惟就私募部分,其發行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本公司於定價日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平均每股股價之八成。
員工認購股數:非私募部分為10%,私募部分為0%。
原股東認購股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
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除就私募部分受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限制外,其餘與原已
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本次募集資金之用途:充實本公司營運資金、強化資本結構、擴大營運規模並使籌資
管道多元化。
本次資金募集案件之重要內容,包括募集方式、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計劃
項目、募集金額、發行時點、預計資金運用進度及可能產生之效益等事項,暨其他一切
有關本次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參與私募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事項之議定,包
括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核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由股東授權董事會
全權處理之。前述未盡之事宜,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私募特定人之選擇方式:本次私募海外存託憑證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其
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特定應募人。實際應募人之選擇擬提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上述法令決定之。
本案待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議相關事項後,另依第11款規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