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3/26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8,746,401,000
5.預定買回之期間:99/03/29~99/05/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4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1.50~13.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30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24,45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自97年1月4日起至98年9月15日止買回並已辦理銷除之本公司股份計187,124仟股,
尚未辦理轉讓之股份計24,450仟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1)本公司第14次預計買回40,000,000股,實際買回24,450,000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為本
次執行期間,因本公司股價大多高於買回價格之上限,致未能按預定數量全數買回。
(2)本公司第16次預計買回80,000,000股,實際買回27,124,000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為本
次執行期間,面臨國際金融海嘯及整體經濟環境前景未明,每日買回數量較少,致未能按預
定數量全數買回。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擬訂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至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公司股份
計四仟萬股,買回區間價格為每股新台幣十一‧五元至十三元之間,惟股價若跌破買回股份
價格區間下限,仍可繼續執行買回股份。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
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
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
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轉讓期間)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首日起三年內,得一次或分次
轉讓予員工。
(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股數)
第四條 本辦法之受讓人係以於認購基準日前到職,且試用期滿之員工(不含外勞人員)為
原則。內部認購比例及股數之決定則依其職稱、職等、薪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貢獻程度
等相關因素為原則。
前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實際條件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
需求、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需要,另由人事單位依上述原則擬定提案後,並呈總經理、董事
長審核並核定之。
(轉讓程序)
第五條 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人事單位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
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前項約定之每股
轉讓價格,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惟調整後之
轉讓價格高於調整前轉讓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其他有關公司及員工權利義務事項)
第八條 依本辦法轉讓之股份,其所發生之稅捐及費用應依相關法令由公司或員工各自負
擔。
(其他)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應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總數,僅佔本公司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發行股數之百分之一‧三○,且
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三‧七四,茲
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本次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
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亦尚屬合理,尚無重大異常情事。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