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10/17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589,577,257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10/18~100/12/17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00~11.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69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0,000,00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00年度第7次買回庫藏股10,000,000股(100/08/10~100/10/07)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此情形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由:本公司擬實施第八次庫藏股作業,敬請核議。
說明:
一、本公司擬依證券交易法第28-2條規定,實施買回庫藏股作業,並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買回之要件如下:
1. 預定買回期間及數量:本公司買回股數預計為10,000仟股,並於一○○年十月十八
日起至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執行完畢。
2. 預定買回區間價格:每股單價新台幣7元至11元之間;預計買回股份總金額為新台幣
110,000仟元。
3. 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區間價格下限時,將繼續執行買回公司股份。
三、本次預計買回股份總數,約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的1.69%,其對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資
本維持並無重大影響,依規定本公司於向金管會申報本次執行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時,需由出
席董事同意出具之聲明書內容如附件一。
四、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如附件二。
五、擬授權董事長辦理相關事宜。
六、敬請核議。
決議:本案經全體出席董事及獨立董事同意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
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
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本次買回股份,得依本辦法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凡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規定,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員工得認購之資格及認購股數標準
1.員工得認股數以職位、職等、考績等為認股基準,若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則另行調整,一切
認股基準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各次轉讓作業之股數及認購繳款期間,轉讓限制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長依相關規定另行核
定。
3.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繳款者,則以棄權論,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其
他員工認購之;若再不足,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1.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間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2.員工認購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等作業事項,授權董事長訂定及公佈
之。
3.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價格低於
本轉讓辦法訂定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
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增加或減少,應按發行股數增加比率調整之。調整公式如下:
(調整前轉讓價格X已發行股數)+(每一新股繳款金額X新股發行股數)/(已發行股
數+新股發行股數)
第八條: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股
份相同。
第九條:本公司轉讓股份予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
轉讓部分,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訂定,於一○○年八月九日第一次修正,一
○○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正。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一○○年十月十七日第二十三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
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通過,自一○○年十月十八日至十二月十七日內,至集中市場買回
本公司股份10,000仟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佔本公司股份1.69%,預計買回股份所需金額為新台幣110,000仟元, 茲
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通過,出席董事全體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
聲明。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公司會計師認為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除造成現金流出
外,餘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
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註:前述之NT$ 589,577,257 係法定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預定買回股
份之最高總金額上限為NT$11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