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99/12/30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吳淑穗協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投資或經營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
或類似的公司之行為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於本公司任職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經全體出席董事一致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吳淑穗協理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新寶企業(天津)有限公司
董事長-吳淑穗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新寶企業(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新技術
產業園區北辰科技園區鐵東路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新寶企業(天津)有限公司-電冰箱之
生產與銷售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