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電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召開九十年股東常會

股票代號:1603 華電
發布時間:2002-06-12
主旨:公告本公司召開九十年股東常會
1.股東會日期:91/06/12 2.重要決議事項:(1).本公司九十年度決算表冊,提請承認。 說明:九十年度營業收入總額二,O六六,七六四仟元,營業淨損一二九,六五一仟元, 本期淨損三七七,O五六仟元,每股淨損一‧一O元。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2).九十年度虧損撥補案,提請承認。 說明:a.期初累積虧損一,二七一,一一O,六六O元,本年度虧損三七七,O五六,四八六 元,期末待彌補虧損一,六四八,一六七,一四六元。 b.本公司八十九年以前「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由公司自行決定要保持為資本公積或 轉列為保留盈餘。 c.前項所累積之資本公積為新台幣八、八六二、一三七元,擬建議轉列為保留盈餘。敬 請核議。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3).依據最新公司法之規定,修訂公司章程,提請審議。 說明: 增列第二條第二十一及二十二項 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第六條 原公司章程:本公司發行之股票均為記名式,並由董事三人簽名蓋章,列載有關公司法規 定事項編號依法發行之。 修訂後章程:本公司發行之股票均為記名式,並由董事三人簽名或蓋章,列載有關公司法 規定事項編號依法發行之。 第七條 原公司章程: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官署所頒「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修訂後章程: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官署所頒「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 定辦理。 第八條 原公司章程:本公司股東會分為左列兩種:一、股東常會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 召集之。二、股東臨時會必要時依法召集之。前項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 會召集之。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二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十日前將 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等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股東會由董事長任主席,董事長 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修訂後章程:本公司股東會分為左列兩種:一、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 召開。二、股東臨時會必要時依法召集之。前項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 召集之。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將 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等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股東會由董事長任主席,董事長 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 原公司章程:本公司股東每股有壹表決權,但一股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者,其超過部份以九九九折計算表決權。 修訂後章程:本公司股東每股有壹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增列第十條之一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 發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壹仟股之股東,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 原公司章程:本公司置董事五人、監察人二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但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 實施規則」第二條修正條文之持有股份為據。 修訂後章程:本公司置董事五人、監察人二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 但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 實施規則」第二條修正條文之持有股份為據。 第廿三條 原公司章程: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卅日前送交監察 人查核後提交股東會承認。一、營業報告書。二、資產負債表。三、主要財產之財產 目錄。四、損益表。五、股東權益變動表。六、現金流量表。七、盈餘分派或虧損撥 補之議案。 修訂後章程: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卅日前送 交監察人查核後提交股東常會承認。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 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第廿七條 原公司章程: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略),第四十次修正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 修訂後章程: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略),第四十一次修正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4).依據公司法增訂第一八二條之一之規定,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審議。 說明:第九條 修正前:股東會議程由董事會訂之,會議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決議不得變更之。前項 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會議經決 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修正後:股東會議程由董事會訂之,會議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決議不得變更之。前項 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會議經決 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 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5).訂定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提請審議。 說明: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 (6).修訂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說明:依據公司法修正第十五條之規定,修訂本公司貸放之評估標準及已貸與金額之後 續控管措施與逾期債權處理程序,依規定提出報告。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