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日期:91/06/12
2.重要決議事項:(1).本公司九十年度決算表冊,提請承認。
說明:九十年度營業收入總額二,O六六,七六四仟元,營業淨損一二九,六五一仟元,
本期淨損三七七,O五六仟元,每股淨損一‧一O元。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鼓掌通過。
(2).九十年度虧損撥補案,提請承認。
說明:a.期初累積虧損一,二七一,一一O,六六O元,本年度虧損三七七,O五六,四八六
元,期末待彌補虧損一,六四八,一六七,一四六元。
b.本公司八十九年以前「處分資產之溢價收入」由公司自行決定要保持為資本公積或
轉列為保留盈餘。
c.前項所累積之資本公積為新台幣八、八六二、一三七元,擬建議轉列為保留盈餘。敬
請核議。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鼓掌通過。
(3).依據最新公司法之規定,修訂公司章程,提請審議。
說明:
增列第二條第二十一及二十二項
E603010 電纜安裝工程業。
CC01010 發電、輸電、配電機械製造業。
第六條
原公司章程:本公司發行之股票均為記名式,並由董事三人簽名蓋章,列載有關公司法規
定事項編號依法發行之。
修訂後章程:本公司發行之股票均為記名式,並由董事三人簽名或蓋章,列載有關公司法
規定事項編號依法發行之。
第七條
原公司章程: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官署所頒「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修訂後章程:本公司股務處理依主管官署所頒「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
定辦理。
第八條
原公司章程:本公司股東會分為左列兩種:一、股東常會於每營業年度終結後六個月內
召集之。二、股東臨時會必要時依法召集之。前項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
會召集之。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二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十日前將
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等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股東會由董事長任主席,董事長
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修訂後章程:本公司股東會分為左列兩種:一、股東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
召開。二、股東臨時會必要時依法召集之。前項股東會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
召集之。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將
開會日期、地點及召集事由等通知各股東,並公告之。股東會由董事長任主席,董事長
缺席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
原公司章程:本公司股東每股有壹表決權,但一股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
者,其超過部份以九九九折計算表決權。
修訂後章程:本公司股東每股有壹表決權。但公司依法自己持有之股份,無表決權。
增列第十條之一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將議事錄分
發各股東。對於持有記名股票未滿壹仟股之股東,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十二條
原公司章程:本公司置董事五人、監察人二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
但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
實施規則」第二條修正條文之持有股份為據。
修訂後章程:本公司置董事五人、監察人二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中選任之,
但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
實施規則」第二條修正條文之持有股份為據。
第廿三條
原公司章程: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卅日前送交監察
人查核後提交股東會承認。一、營業報告書。二、資產負債表。三、主要財產之財產
目錄。四、損益表。五、股東權益變動表。六、現金流量表。七、盈餘分派或虧損撥
補之議案。
修訂後章程: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卅日前送
交監察人查核後提交股東常會承認。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
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鼓掌通過。
(4).依據公司法增訂第一八二條之一之規定,修訂股東會議事規則案,提請審議。
說明:第九條
修正前:股東會議程由董事會訂之,會議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決議不得變更之。前項
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會議經決
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
修正後:股東會議程由董事會訂之,會議依排定之議程進行,非經決議不得變更之。前項
排定之議程於議事(含臨時動議)未終結前,非經決議主席不得逕行宣布散會。會議經決
議散會後,股東不得另推選主席於原址或另覓場所續行開會;但主席違反議事規則,宣
布散會者,得以出席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推選一人擔任主席繼續開會。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鼓掌通過。
(5).訂定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提請審議。
說明: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決議: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鼓掌通過。
3.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其他議案:報告新修訂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