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申報截止日):90/08/31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八
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八十
九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
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
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
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
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
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
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八)所述,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及八十九
年上半年度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係以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評價,
本會計師並未查核該等財務報表。民國九十年及八十九年上半年度依據該等未經會
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所認列之投資損失分別為20,347仟元及71,444仟元,截至民國
九十年及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其相關之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分別為485,403仟
元(貸方餘額)及122,680仟元(貸方餘額)。另如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所述,中華電線電
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年上半年度所揭露有關被投資公司之資訊,亦係依各被投
資公司同期自編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所編製,並未經本會計師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上段所述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及被投資公司之
相關資訊,如能取得各被投資公司同期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而可能須作適當調
整之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民國
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及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
至六月三十日及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如財務報表附註三所述,貴公司編製期中報表時,原依全年度有效稅率計算當
期所得稅,惟自民國八十八年第三季起,採用修訂後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三
號「期中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之規定,對於所得稅之計算,依財務會計準則公
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