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會決議日:99/06/17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張子健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本公司所營業務範圍內之項目
(1)新麥機械(無錫)有限公司海外事業部經理
(2)SINMAG (THAILAND) EQUIPMENT CO., LTD.董事
(2)LBC BAKERY EQUIPMENT INC.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本屆董事任期屆滿止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
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張子健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新麥機械(無錫)有限公司海外事業部經理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無錫市錫山區友誼北路312號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製造及銷售食品設備及零件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新麥無錫(機械)有限公司、LBC BAKERY EQUIPMENT INC及
SINMAG (THAILAND) EQUIPMENT CO., LTD.為本公司曾孫公司,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