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3/16
2.私募資金來源:
(1)特定人選擇方式:本次募集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
之特定人為限。
(2)特定人選擇目的:
一、策略性投資人:目前尚未洽定特定策略性投資人。
二、公司內部人:李雲仲,為本公司董事配偶。目前擔任本公司研發顧問,對本公司
業務營運有相當之瞭解,並藉由其於工具機領域之專才,協助開發氣動工具領域以外
之自有產品,為本公司創造更高之營運績效。
3.私募股數:預計發行額度不超過13,000,000股。
4.每股面額:每股新台幣10元。
5.私募總金額:依實際私募價格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後,於一年內發行。
6.私募價格: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擬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訂定,
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
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取較高者
為參考價格。實際發行價格擬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六成為訂定之依據,此訂價之依據
與成數已洽請獨立專家出具私募價格合理性意見書。
目前暫訂價格為新台幣7.9元,惟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法令規定
及於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訂價依據與成數範圍內,視當時市場狀況訂定之。
7.員工認購股數:不適用。
8.原股東認購股數:不適用。
9.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
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普通股,除符合特定情形外,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
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取具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
上櫃標準之同意函,並據以向主管機關完成申報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後始得提出
上櫃交易申請。
10.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私募資金擬用於償還銀行借款、投入新產品設計研發。預期將可改善公司財務
結構、充實營運資金及擴展營運版圖。此外,引進策略性投資夥伴,進而降低成本,
拓展客戶通路,將有助公司長期經營與發展,對股東權益有其正面助益。
11.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私募普通股案之主要內容,除私募訂價成數外,包括實際定價日、發行股數、
發行條件、計畫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及其他未盡事項,
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市場客觀環境而須變更或修正時,擬提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規定內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