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被告陳碧灣,台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94年度上聲議字第174號
2.事實發生日:94/03/10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陳碧灣所經營之昱嘉公司及英諾華公司,因製造銷售載有「迪
司康」商標之拋棄式軟性隱形眼鏡,涉嫌侵害本公司「迪康」、「帝康」商標。
4.處理過程:本公司告訴陳碧灣涉嫌違反商標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
處分,本公司因不服該處分,依法聲請再議,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九十四年度上聲議
字第174號駁回再議。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係告訴人,對本公司財務與業務無任何影
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接受該駁回處分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