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被告陳碧灣,台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目前尚不知案號。
2.事實發生日:93/06/1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陳碧灣所經營之昱嘉公司及英諾華公司,因製造銷售載有「迪
司康」商標之拋棄式軟性隱形眼鏡,涉嫌侵害本公司之「迪康」、「帝康」商標。
4.處理過程:依法提出告訴。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本公司係告訴人,對本公司財務與業務無任何
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依法告訴,以免本公司商標權繼續受侵害。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檢察官將傳訊兩造,以查明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