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美商明尼蘇達礦業製造公司
2.事實發生日:94/03/1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94年2月14日本公司發佈之重大訊息
4.處理過程:本公司與美商明尼蘇達礦業製造公司(3M)於3月8日於美國東德州地方法院達
成和解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與美商明尼蘇達礦業製造公司(3M)和解簽訂之合約於3月14日
收到,雙方和解條件如下:
1.美商明尼蘇達礦業製造公司(3M)願意賠償美金300萬元於專利所有權人宋健民博士及
其委任之律師
2.雙方承諾不再以專利權互控,並除石材使用的切削刀具以外之產品作交互作專利授權
3.雙方同時撤銷對彼此的專利告訴及專利權舉發
4.雙方自行負擔自己的律委任律師費用及所支出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