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15
2.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證券代號15411)
其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可轉債轉換價格之調整,
除依本條第(二)項之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分別以九十三年
至九十七年當年度之六月三十日為基準日,授權董事會於上開基準日
期間內決議是否需調整各該年度之轉換價格,按本條第(一)項之轉換
價格訂定模式向下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調整),惟轉換價格
重設之下限以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本公司普通股總額發生變動
而調整)之80﹪為限。
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除依本條第(二)項之反稀釋條款調整轉換價格
由原23.4元調整為23.05元外,本年度暫不執行其他轉換價格調整事宜。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