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9/13
2.發生緣由:說明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證券代號15411)
其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可轉債轉換價格之調整,依該辦法,
轉換價格除依本條第(二)項之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分別以九十三年
至九十七年當年度之六月三十日為基準日,按本條第(一)項之轉換價格
訂定模式向下重新訂定轉換價格(向上則不調整),惟轉換價格重設之下限
以發行時轉換價格(可因本公司普通股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為限
3.因應措施:
依上述相關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本公司得依公司營運情形
及市場狀況,授權董事會於上開基準日期間內決議是否需調整各該年度
之轉換價格。為避免社會投資大眾之疑慮,本公司將此決議已通知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本公司債
受託機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託部,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相關訊息。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