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修改前、後條文對照表
條次 修改前條文 修改後條文
第五條 前: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陸億元正,分為陸仟
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正,全額發行,發行有關事宜由
董事會議定之。
後: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八億八仟萬元正,分
為八仟八佰萬股,每股新台幣拾元正,分次發行,發行
有關事宜由董事會議定之。
第十四條 前: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遇董事長缺席
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未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
代理之。
後:股東會開會時以董事長為主席,董事長不能執行職務
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0八條
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前: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依照法令
、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事務。
後:董事組織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及副董事長一人,依
照法令、章程、股東會及董事會之決議執行本公司一切
事務。
第二十二條 前: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以董事會
決議之,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0三
條規定召集外,其餘由董事長召集並任為主席,董事長
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
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之。
後:本公司經營方針及其他重要事項,以董事會決議之,
董事會除每屆第一次董事會依公司法第二0三條規定召
集外,其餘由董事長召集並任為主席,董事長不能執行
職務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0八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前: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照公
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後:本公司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不論公司盈虧時得按月
支領車馬費,其數額由董事會決議之,又本公司股東或
董事充任經理或職工者概視同
一般之職工支領薪資,不論公司盈虧均需照付。
第三十五條 前: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三年
七月..第十四次修正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二日。
後:本章程未訂事項,悉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六條 前:無
後:本章程訂立於民國七十三年
七月..第十五次修正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