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4/01/12
2.發生緣由: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1年7月12日台證(91)上字第
101912號函報奉財務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7月31日台財證一字第
0910141245號函規定辦理,公告本公司股票初次上市後出具承諾事項執行
情形.
3.因應措施:
承諾事項
(一).本公司為增進董事獨立執行職務之功職能,承諾上市後增選獨立董事兩人以上.
(二).本公司承諾非經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不得處份對正富集團國際
有限公司及上海正峰工業有限公司之投資;另承諾對正富集團國際有限公司之投資
提高至超過百分之五十;另未來法令許可以及該公司獲利情形可配合下,將逐漸增
加對正富集團國際有限公司之投資.
4.其他應敘明事項:
其後續執行情形
(一).已於92年6月17日股東會增選兩位獨立董事,其增選結果已符合上市出具之承諾.
且於93年6月23日股東會改選兩位獨立董事,增選一位獨立監察人,其改選結果仍
符合上市之承諾.
(二).本公司承諾於91年12月31日前對正富集團國際有限公司之投資提高至百分之五十
以上,截止目前為止對正富集團國際有限公司股權至51%,符合上市之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