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1/10
2.發生緣由:初次申請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
3.因應措施:依上述承諾事項申報後續執行情形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承諾事項:
1.為增進董事會及監察人獨立執行職務之功能,於股票上市掛牌後一年內召
開股東會,增選外部董事席位二人以上,且董事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
不得擔任監察人職務。
2.本公司承諾於股票上市後不得移轉對越南利隆子公司之持股。
(二)執行狀況:
1.本公司已於91年股東常會增選二席外部董事,當選人江丙坤,蔡長壽並改
選一席監察人,當選人由廣電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正忠先生擔任。
2.本公司於股票上市後均未移轉對越南利隆子公司之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