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1/29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於93年11月30日,其所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
可轉換公司債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計算,
除權後之轉換價格為每股21.84元,惟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
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轉換價格除依反稀釋條款調整外,另以
民國93年11月30日及94年至98年度止以當年度本公司無償
配股基準日為定價基準日,以基準日前一.三.五.
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擇一乘以101%重新訂定
轉換價格(向上則不予調整),惟不得低於發行時轉換價格
(可因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為限.
二.93年11月30日為轉換價格調整之基準日,取基準日前一.
三.五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擇一者乘以101%
為計算依據,依此計算轉換價格為每股20.81元.
四.和大一經重設後自93年11月30日起之轉換價格調整為
20.81元.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