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6/23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經股東常會決議通過及第四屆第六次董
事會決議通過,自本公司可分配盈餘提撥分配現金紅利新台幣(以下同)
二六、四八○、二五四元,每股配發現金紅利○.三元整。
二、茲訂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為除息基準日,依公司法第一六五條規定
,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至七月十四日為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凡持有本
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務請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
前(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
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東興路八號地下一樓,電話:(02)2746-3797
]辦理過戶手續。
三、本次現金紅利以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持有股份比例,每股無
償配發現金紅利○.三元(每仟股配發現金三○○元),茲訂於九十二年七
月三十日為現金發放日,並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將現金紅利發放予各股東。
四、本次現金紅利以匯入匯款至股東指定帳戶,未提供匯入匯款帳戶之股東,
請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前回覆銀行帳簿匯款徵詢函,屆時仍未提供匯入
匯款帳戶之股東,將另行開發支票,不足三十元者,恕不郵寄,惠請親駕
本公司股務代理人領取,不便之處,尚祈見諒。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