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100/10/04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7點說明。
4.處理過程:詳如第7點說明。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7點說明。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7點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
有關本公司董事長何明憲於98年7月30日遭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
於全國大飯店涉嫌背信罪乙事,經台南地方法院於100年9月16日
宣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本公司對此深感遺憾。
另同案財報不實與UEA案均獲判無罪。本公司各專業經理人一秉
正常運作,處理業務及財務運作事宜,此訴訟對本公司經營
未造成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