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995號
及99年度偵字第13317號追加起訴書。
2.事實發生日:100/03/1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台南地檢署以本公司董事長何明憲先生等,於本公司97年10月至97年11月間
實施庫藏股期間涉嫌拉抬股價,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3款
之罪嫌追加起訴。
4.處理過程:配合司法調查。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件對本公司之業務及財務並無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97年10月間正值全球金融海嘯,本公司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庫藏股,同時間實施庫藏股之上市公司亦所在多有。
本公司董事長否認於實施庫藏股期間,有起訴書中所稱違法拉抬股價及
違背職務之行為,本公司秉持尊重司法之態度相信司法機關必將公正審判,
也期待司法還其清白。又,該案件中局部內容涉及何董事長出售股票情事,
僅屬董事長個人行為,對本公司之財務及業務,並無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