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9/03
2.公司名稱: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100%
5.發生緣由:
九十九年 六月累計營業收入淨額 七月累計營業收入淨額
修正前 2,122,307 仟元 2,494,620 仟元
修正後 2,049,161 仟元 2,421,474 仟元
本公司99年6月、7月營業額調整係因本公司之
材料事業部部份銷貨型態係商品已銷售與買方,而買方尚未
實際提領前寄存於本公司之堆積場,因適用「開帳單並代管」
之條件,故本公司於買方取得所有權時即認列銷貨收入,
然本公司之會計師於查核九十九年上半年度之財務報表時告知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於99.8.23發布(99)基秘字第197號函對「開帳單並代管」
之適用條件做出定義,其中某一條件須考量商品應為客製化,
如屬非客製化商品則難以符合上述「開帳單並代管」之適用條件。
由於本公司之材料事業部銷售之商品非屬客製化商品,
依據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之解釋函令之規定,
已於出具民國九十九年上半年度財務報表時,
將九十九年六月及七月月營業額中屬於「開帳單並代管」之營業額予以
調整減列,上列調整對本公司民國九十九年上半年度之營業收入
係減少73,146千元,營業毛利減少7,634千元。
6.因應措施:重新上傳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