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被告:本公司、本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本公司及
子公司相關同仁及簽證會計師等19人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文書案號:台北地方法院99年金字第33號
2.事實發生日:99/08/05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7點說明。
4.處理過程:詳如第7點說明。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7點說明。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7點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依據台南地檢署起訴事實,
主張本公司97年度之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表涉有不實,進而代表
投資人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惟查,
一、本公司歷年之財務報表皆依公定會計原則並遵照主管機關
之法令編制、並經會計師查核並出具無保留意見書後始行
公布,足以允當表達本公司之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
二、投保中心所指稱本公司97年度財務報告涉有不實之部分,
係指本公司97年度財務報告及合併財務報表中漏未揭露
一筆總金額為新台幣三千三百萬元之子公司保證交易之性質。
由於該子公司之保證於97年度財報公布前已解除數月,
該筆資訊亦非財務報告之主要內容,揭露與否對本公司
投資價值之認定,應無影響。本公司認為投保中心所稱
投資人之損失,應與前開財報揭露之內容無關,本件訴訟最後
結果仍有待法院審理後認定。本公司將委任律師進行答辯,
以保障本公司及全體股東之利益。
三、本公司營運活動一切正常,未受本件訴訟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