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原告)、
何明憲(被告)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善股
文書案號:98年金重訴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99/04/22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7點說明。
4.處理過程:詳如第7點說明。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7點說明。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7點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去年本公司董事長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而經台南地檢署起訴一案,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ㄧ之規定,
以監察人不依其請求提起訴訟為由,而為本公司對董事長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惟本公司監察人前已依投保中心要求向董事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詳見本公司4/16之公告,故投保中心本件起訴與本公司監察人4/16
代表公司所提起訴訟為同一案件。
本公司起訴後,案件即交由法院依法辦理,本公司之營運及財務業務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