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何明憲(被告)
法院名稱、處分機關: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善股
文書案號:98年金重訴字第1號
2.事實發生日:99/04/16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詳如第7點說明。
4.處理過程:詳如第7點說明。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詳如第7點說明。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詳如第7點說明。
7.其他應敘明事項:
去年本公司董事長因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而經台南地檢署起訴一案,
投保中心日前依起訴書所載內容,來函要求本公司監察人為公司對
董事長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雖該案現正由台南地院審理中,
在刑事判決未作成及確定前,董事長執行職務是否對本公司造成損害,
尚無法判斷;本公司對於涉訟標的之資產之取得或處分程序,
亦皆符合上市公司治理之規定。惟基於投保中心強烈要求,
本公司願尊重投保中心意見,以刑事附帶民事方式提起訴訟,
以周全在未來刑事判決若認定公司確有損失的情形下公司之權益。
本公司起訴後,案件即交由法院依法辦理,本公司之營運及財務業務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