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1/29
2.公司名稱:樂士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於1月29日,接獲中華工程仲裁協會工仲協字第99011號函,
就97年工仲協(經)字第019號案之仲裁判斷書,
惟台電於3月1日,就本案向台北地院提出申請撤銷仲裁判斷,
經台北地院於7月12日判決駁回台電之申請,
本公司乃據以於99年上半年認列該案相關損失,計301,495仟元
(即追加工程成本244,395仟元及工期延遲估列罰款57,100仟元)。
6.因應措施:
本公司仍積極另循法律途徑收回台電應給付之工程款及工程追加款等款項。
7.其他應敘明事項:依交易所函,更補公告訊息之事實發生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