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2/15
2.修訂長短期投資管理辦法之原因:配合主管機關訂定對子公司監理辦法之規定,
修訂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並併入原「集團企業交易
管理辦法」,合併訂定「有價證券投資暨轉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3.修訂部分前後條文:(修正後條文)
有價證券投資暨轉投資事業管理辦法
一、制定目的
(一)為建立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轉投資事業投資長、
短期有價證券(含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內受益憑證、海外共同基金、
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等)之額度控管制度。
(二)為建立本公司對子公司(直、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被投資公司)
之控管制度。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額度
(一)個別公司對長期有價證券投資,不得逾個別公司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
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之百分之四十。
(二)個別公司對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不得逾個別公司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
財務報告之股東權益之百分之二十。
(三)個別公司投資單一有價證券,不得逾個別公司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財
務報告之股東權益百分之二十。
(四)個別公司合計投資單一上市(櫃)公司股票,不得逾各該上市(櫃)公司
之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三、對子公司(直、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被投資公司)之管理
(一)經營管理
1.子公司之增資、撤資及董監事之派任應先由董事長指定人選,送董事會同意。
2.子公司經理人之派任應經子公司董事會核准。
3.有關營運資訊或重大事項之報告皆需經過子公司經理人之覆核,並送呈
本公司最高階層作為經營決策之參考。
4.子公司所召開之經營會議,本公司得視狀況指派人員至各子公司了解營運狀況。
(二)本公司對子公司之銷貨進貨條件
1. 銷貨
(1)價格條件:自製產品以標準報價給予經銷折扣為原則,非自製產品以成本加計
送達費用為原則。
(2)收款方式:對100%投資之被投資公司,與一般銷貨對象相當為原則,並視對
方資金調度狀況機動調整收款期限。非100%投資之被投資公司,與一般銷貨對象
相當為原則,若逾出貨90天則依約定利率計息。
2.進貨
(1)價格條件:與一般進貨對象相當。
(2)付款方式:與一般進貨對象相當。
3.若本公司與子公司有應收帳款、應付帳款及聯屬公司往來帳時,應定期
互相對沖抵銷。
(三)業務及財務作業面
1.子公司之業務營運方針由本公司統籌惟幄,每年底前應編製下年度之預算
並呈報本公司董事長核准執行,修訂亦同。
2.子公司發生主管機關定義之重大財務業務等應申報事項,應立即向本公司陳報,
使本公司得及時辦理公告或申報作業。另子公司應將每月之財務報表及管理報告呈
報本公司管理階層,使本公司得以隨時掌握其營運狀況。
3.子公司之資金依本公司資金調度情況及子公司之資金需求決定匯回之金額及時機。
4.子公司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需經子公司經理人評估後提交子公司董事會核可,並
回報本公司審核。子公司之動用借款額度及資金調度由子公司財務部門獨立處理,但
需每月將現金收支狀況及預估表回報本公司。本公司管理階層據以審核其資金狀況之
合理性,若有異常情形應隨即追查原因。
5.子公司應配合母公司編製年度財務報表之需要,提供各年底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務報告。並依當地政府之規定,於期限前完成財務、稅務或工商申報。
(四)存貨管理
子公司在存貨管理上應力求降低存貨數量、維持良好之存貨週轉率,產品倉
庫應有良好記錄,正確記載收發及庫存數量,對於異常之盤盈、盤虧及呆滯存貨,得
提出原因說明及處理對策。
(五)取得、處分資產及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
子公司如其取得或處分資產或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達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所訂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本公司亦應為公告申報。
(六)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子公司如擬將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背書保證者,應建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
理準則」,並依「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規定辦理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事項,本公司並依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七)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
1. 子公司依其規模大小或國情不同制定其書面作業程序或管理辦法,俾作為各
項作業遵循之依據。
2. 本公司稽核人員則依據各項制度規劃適當之內部稽核作業計劃,並審核各
子公司內部各項作業執行情況,若有缺失隨即檢討改進,並作成追蹤報告。
修訂前條文
有價證券投資管理辦法
一、 制定目的
(一)為建立本公司及綜合持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之轉投資事業投資長、
短期有價證券(含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內受益憑證、海外共同基金、
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等)之額度控管制度。
(二)為建立本公司對子公司(直、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被投資公司)
之控管制度。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額度
(一)個別公司對長期有價證券投資,不得逾個別公司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
報告之股東權益之百分之四十。
(二)個別公司對短期有價證券投資,不得逾個別公司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
報告之股東權益之百分之二十。
(三)個別公司投資單一有價證券,不得逾個別公司最近期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
報告之股東權益百分之二十。
(四)個別公司合計投資單一上市(櫃)公司股票,不得逾各該上市(櫃)公司之
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
三、子公司(直、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被投資公司)之管理
(一) 經營面
1.子公司之增資、撤資及董監事之派任應先由董事長指定人選,送董事會同意。
2.子公司人員之派任應經董事長核准。
3.有關營運資訊或重大事項之報告皆需經過子公司經理人之覆核,並送呈本公司
最高階層作為經營決策之參考。
4.子公司所召開之經營會議,本公司得視狀況指派人員至各子公司了解營運狀況。
(二)業務及財務作業面
1.子公司之業務營運方針由本公司統籌惟幄,每年底前應編製下年度之預算並呈報
本公司董事長核准執行,修訂亦同。
2.子公司應將每月之財務報表呈報本公司管理階層,使本公司得以隨時掌握其
營運狀況。
3.子公司之資金依本公司資金調度情況及子公司之資金需求決定匯回之金額及時機。
4.本公司管理階層據以審核其資金狀況之合理性,若有異常情形應隨即追查原因。
5.子公司應配合母公司編製年度財務報表之需要,提供各年底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之財務報告。
(三)內部控制作業
1.子公司依其規模大小或國情不同制定其書面作業程序或管理辦法,俾作為各項
作業遵循之依據。
2.本公司稽核人員則依據各項制度規劃適當之內部稽核作業計劃,並審核各子公司
內部各項作業執行情況,若有缺失隨即檢討改進。
4.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加強本公司對子公司之監控
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