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3/31
2.發生緣由:
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168636號函。
二、中央銀行外匯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台央外伍字第0920007507號函。
三、本公司海外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及發行價格:
(1)發行總額:美金玖佰玖拾萬元整。
(2)債券每張金額:美金壹拾萬元或其整倍數。
(3)發行價格:依債券面額之100%發行。
(二)、募集海外公司債之票面利率:0%。
(三)、募集海外公司債之償還方法及期限:
(1)償還方法:
海外公司債除依下列情形提前贖回、買回、註銷或行使轉換權外,海外公司債到期時
按公司債面額之121.84%贖回。
(a)發行公司於本債券發行滿三年後,遇有發行公司普通股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
格以當時匯率換算為美元,連續二十個營業日之價格達轉換價格(以定價日議定之固定
匯率換算為美元)之百分之一百四十以上,發行公司得於事前通知( 實際通知日期依受
依受託契約規定)後,以面額加含利息之債券贖回價格將債券全部或一部份買回。
(b)若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本債券已贖回、買回、註銷或行使轉換權,發行公司得於事前
通知( 實際通知日期依受託契約規定)後,將尚流通在外之債券以面額加含利息之債券
贖回價格(Accreted Value,相當於4.03%年利率)全部買回。
(c)本債券依本辦法規定贖回、買回或轉換者,應予以註銷之。
(d)債券持有人得於事前通知後(實際通知日期依受託契約規定),於公司債賣回日執行
其賣回權,要求發行公司按債券面額之112.6﹪全部或部份買回。前所述之賣回日係指
公司債發行屆滿三年之日。
(2)期限:本公司債發行期限五年。
(四)、公司債種類:本公司債為無擔保且非次順位之公司債。
(五)、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1)除本債券已被贖回、買回或轉換,或於法定停止過戶期間外,本債券於發行三百六十
日後﹝不含發行日﹞,至到期日前十五日之期間內,債券持有人得隨時向發行公司請求
依本辦法行使其轉換權利。法定停止過戶期間係指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
會開會前三十日內,公司決定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另自發行公司
向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
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
日止之期間,本債券停止轉換。
(2)發行時轉換價格:每股新台幣 10.08 元。
(3)債券持有人備妥轉換通知書及其他依受託契約及中華民國法令要求之所有相關文件
後件後,經位於中華民國境外之轉換代理人向發行公司提出轉換申請。債券持有人行使
轉換權時,發行公司或其代理人應於五個營業日內交付債券持有人新發行之普通股。
(4)本公司債發行後,如遇有本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無償配股、以發行新股方式分派員
工紅利或有發行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本公司應按本公司債發行契約之規定調整轉換價
格,轉換價格應四捨五入計至角為止。
若發行公司與他公司發行新股予被合併公司股東時,轉換價格不予調整。
(5)轉換價格向下重設
本公司債發行每滿一年前之四十五日(各為轉換價格調整日),遇有發行公司普通股
在台灣證券交易所之收盤價格以當時匯率換算為美元,轉換價格調整日前連續二十個
營業日收盤價之平均價格低於當時之轉換價格(以定價日議定之固定匯率換算為美元)
時,得於本公司債發行每屆滿一年前之四十五日依下列公式重新設定轉換價格,惟不
得低於原轉換價格(可因普通股股份總額發生變動而調整)之80%。
重設價格 = 每股時價 × 固定匯率/當時匯率
(6)特別重設
於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前或到期日前之第四十五日(「特別重設基準日」)內,發行
公司得依下列公式,該重新訂定之轉換價格不受前述80%下限之限制。惟按該重新訂定
之轉換價格轉換股份,其得轉換期間至多不得超過七個營業日( 該七日期間之首日由
發行公司訂定之,惟須於該特別重設基準日之後十五營業日之內),期滿則回復適用原
轉換價格。
特別重設價格 = 每股時價 × 一定成數 × 固定匯率/當時匯率
(六)、發行及交易地點:
(1)發行地點:中華民國境外公開募集、銷售或交付。
(2)交易地點:不擬申請掛牌。
(七)、特定人認購之情事:Taiwan Medium Business Fund ”TMBF”,實際認購金額,將
視銷售狀況而定,TMBF非本公司之關係人。
(八)、資金運用計劃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資金用於償還借款及海外購料,可減少利息
支出。
(九)、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降低整體資金成本、強化公司獲利能力並提升股東投資
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