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1/08
2.發生緣由: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初次申請上市時之法人董事、監察人及持股10%以上之
股東,承諾自本公司股票上市掛牌買賣開始日起四年內,不移轉其對現任法人董事、
監察人之持股。
92年第四季執行情形:鍾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八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禹地投資
股份有限公司、百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傑敏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承諾人,截
至92年12月31日止,均無移轉其所持有該等人員所屬公司之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