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5/17
2.名稱﹝XX公司第X次(有、無)擔保公司債﹞: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國內
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3.發行總額:新台幣拾億元整
4.每張面額:每張新台幣壹拾萬元整,依票面金額十足發行
5.發行價格: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6.發行期間:民國九十三年至九十八年
7.發行利率:0%
8.擔保品之總類、名稱、金額及約定事項:無
9.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購置模具設備
10.承銷方式:由證券商承銷商採詢價圈購方式全數對外承銷
11.公司債受託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託部
12.承銷或代銷機構: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發行保證人:無
14.代理還本付息機構: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簽證機構:無
16.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相關轉換辦法將依有關法令辦理,並報奉證券主管機關
核准後另行公告
17.賣回條件: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券發行滿二年及滿三年的前三十日,以掛號發信給債
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交易所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
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以送達時即生效
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
計利息補償金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滿二年之利息補償金債券面額之2.01%(實
質收益率1.00%);滿三年之利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3.80%(實質收益率1.25%);滿四年
及滿五年以債券面額賣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二個營業日以現
金贖回本轉換債。
18.買回條件:(一)本轉換債於自發行日起滿一個月之翌日(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四日)止,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交易
所之收盤價格若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本轉換債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五十(含)以上
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
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
函請交易所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三)項所列之債券贖回收益率(自本轉換債發行
日起至債券收回基準日止)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全部債券。
(二)本轉換債券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期間屆滿前四十日止,本轉換債流通在外
餘額低於壹億元(原發行總額之百分之十)時,本公司得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一個月
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寄發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
券收回基準日),且函請交易所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三)項所列之債券贖回收益率
(自本轉換債發行日起至債券收回基準日止)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全部債券。
(三)贖回殖利率如下:
1.發行滿一個月之翌日起至發行滿二年之日止,以年利率1.00%為債券贖回殖利率。
2.發行滿二年翌日起至發行滿三年之日止,以年利率1.25%為債券贖回殖利率。
3.發行滿三年翌日起至本轉換債到期前四十日止,以債券面額贖回本轉換公司債。
(四)債權人於接獲「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日前,位以書面回覆本公司
股務代理機構(即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轉換價
格,以通知期間屆滿為轉換基準日,將其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19.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債權人於請求轉換時,應備妥蓋有原留印
鑑之「轉換請求書」,並檢同本轉換債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提出,於送達時即生轉換
之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轉換請求後,除應登載於股東名簿
內,並於五個營業日內直接將普通股撥入該債權人之集保帳戶。
20. 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轉換價格尚未決定
21. 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