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5/25
2.發生緣由: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作業
3.因應措施: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上簡稱力山一)於
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發行已屆滿四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之131.08%,
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
二、為辦理本公司債(力山一)賣回作業,本公司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至九十三年
六月十五日停止本公司債(力山一)過戶登記並停止受理轉換為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以確定債券持有人。凡持有本公司債(力山一)尚未辦理過戶登記者,
請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下午五時前親臨或郵寄(以郵戳為憑)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
電話:02-23613033)辦理過戶登記,除以本公告通知外,
本公司將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
予債券持有人,並以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為債券賣回基準日。
三、債權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自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至
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止,逾期恕不受理;賣回權行使截止日為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本公司將統一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以匯款或單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予各申請人。
四、債券賣回手續:
(一)已過戶債券之賣回權行使:應持全部之債券、原留印鑑及債券賣回權行使通知書
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前親臨或寄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辦理賣回手續。
(二)未過戶債券之賣回權行使:備妥債券、買進報告書、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及印鑑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前親臨或寄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代理部)辦理賣回手續。
(三)債券已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賣回通知之始日
(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至屆滿日(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前二個營業日
(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證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五、特此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