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4/29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資產負債表,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一年度之
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
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
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中,有關力山英國、力山歐洲及Mejix等
被投資公司之民國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一年度財務報表及民國九十一年度
力山科技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
因此,本會計師對上開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
其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
分別有新台幣33,190千元及91,019千元(均佔資產總額之1%),民國九十二年度
及九十一年度所認列之投資損失分別有新台幣1,465千元及7,257千元,
暨其於附註廿二之相關資訊,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劃並執行
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
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
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
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
提供合理之依據。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
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
足以允當表達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之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一年度
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安 侯 建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吳傳銓、陳君滿
證期會核准簽 證 文 號 :(88)台財證(六)第18311號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四 月 二 日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公鑒: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
暨截至各該日止之民國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一年度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
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
,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中,有關力山英國、力山歐洲
及Mejix等被投資公司之民國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一年度財務報表及民國九十一年度
力山科技財務報表未經本會計師查核,而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因此,本會計師對
上開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中,其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
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分別有新台幣33,190千元及91,019千元(均佔資產總額之1%),
民國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一年度所認列之投資損失分別有新台幣1,465千元
及7,257千元,暨其於附註廿二之相關資訊,係依據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
本會計師係依照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劃
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
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
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
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及@其他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可對所表示之意見
提供合理之依據。依本會計師之意見,基於本會計師之查核結果及其他會計師
之查核報告,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截至各該日止之
民國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一年度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民國九十二年度財務報表
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主要係供補充分析之用,亦經本會計師採用第二段所述之
查核程序予以查核。依本會計師之意見,該等明細表係依據前段所述之
準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其與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有關之內容。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九十二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
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備供參考。
安 侯 建 業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 計 師 :吳傳銓、陳君滿
證期會核准簽 證 文 號 :(88)台財證(六)第18311號
民 國 九 十 三 年 四 月 二 日
3.其他應敘明事項: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