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山 重大訊息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第二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股票代號:1515 力山
發布時間:2004-03-19
主旨: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第二次買回本公司股份
1.董事會決議日期:93/03/19 2.買回股份目的:作為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五一一、二八六、八二九元整。 5.預定買回之期間: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止。 6.預定買回之數量:一○、○○○仟股 7.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 10.11 至 20元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96%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數量一四、八七九仟股 新台幣一七九、七六七、七六五元 。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 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止買回本公司股份一四、八七九、○○○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1)本公司第一次預計買回一五、○○○、○○○股 ,實際買回一四、八七九、○○○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為依市場狀況及維持穩定股價 ,進行買回,受價量因素,致期限屆滿仍未全數執行完成,故於執行期間屆滿時, 尚有一二一、○○○股未能按預定計劃買回。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三年董事會議事錄 一、時間: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一時四十分 二、地點:本公司十樓會議室 三、出席:陳瑞榮、王坤復、陳瑞龍、林錫盈 四、主席:陳瑞榮                 記錄:王冠羚 五、討論事項: 第一案 案由:擬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買回本公司股份,提請 討論。 說明:一、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 本公司買回股份應公告及申報之主要事項如下: (一) 買回股份之目的:作為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 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 (三) 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新台幣五一一、二八六、八二九元整。 (四) 預定買回之期間: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止。 (五) 預定買回之數量:一○、○○○仟股,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 3.96%。 (六) 買回之區間價格:新台幣 10.11 至 20元,若本公司股票市價於預定買回期間 ,低於區間價格下限,仍未購足預定買回數量時,得依相關法令規定繼續買回股份。 (區間上限:董事會決議日前30日均價*150%; 下限:董事會決議日當天收盤價之百分之七十) (七) 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八) 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一四、八七九仟股, 新台幣一七九、七六七、七六五元 。 (九) 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止買回本公司股份一四、八七九、○○○股。 (十) 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1)本公司第一次預計買回 一五、○○○、○○○股,實際買回一四、八七九、○○○股,未執行完畢之原因 為依市場狀況及維持穩定股價,進行買回,受價量因素,致期限屆滿仍未全數執行完成 ,故於執行期間屆滿時,尚有一二一、○○○股未能按預定計劃買回。 二、已委託會計師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 三、本案如蒙通過,將依法進行公告申報及執行買回之作業。 決議:經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案由:訂定「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次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提請 討論。 說明:依據前案,本次買回本公司股票目的係作為作為轉讓股份予員工之用, 故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轉讓辦法如附件一。 決議:經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案由:擬出具「已考量公司財務狀況及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聲明書」,提請 討論。 說明:依據第一案,需考量公司財務狀況,在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情形下, 始得為股份之買回,故依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規定, 董事會應出具相關之聲明書,如附件二。 決議:經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 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 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內, 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 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外勞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本公司得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特殊貢獻等因素加權計算, 訂定員工得認購之股份。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款等作業事項。惟個別員工之可認購總數, 因涉 及個別之特殊貢獻與績效表現,屬機密性,可不予公布。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 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之當日收盤 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 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 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時,若公司與員工間有依法訂定之其他權利義務 約定事項,亦應一併遵循。 第十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悉依相關法令,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提報股東會追認。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無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三、九六,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一六、五九,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就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預計以每股10.11~20元買回該公司普通股股票10,000,000股, 對該公司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及 現金流量狀況等之影響並不重大。會計師另經核算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定買回 價格區間,即每股10.11~20元,介於其董事會決議前十個營業日或三十個營業日 (兩者取其高)之平均收盤價之百分之一百五十,即22.67元,與董事會決議當日 收盤價之百分之七十,即10.08元之間。綜上所述,本會計師認為力山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預定買回股份之價格尚屬合理。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