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山 重大訊息 - 修正原董事會決議日期:92/11/24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資料

股票代號:1515 力山
發布時間:2003-12-24
主旨:修正原董事會決議日期:92/11/24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資料
1.董事會決議日期:92/12/23 2.買回股份目的:作為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五一一、二八六、八二九元整。 5.預定買回之期間: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止。 6.預定買回之數量:15,000,000股 7.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8.26至15.0元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5.9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數量及金額:已買回6717000股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92.12.05申報第1次達一定標準申報作業共5425000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力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董事會議事錄 一、時間: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 二、地點:本公司十樓會議室 三、出席:陳瑞榮、王坤復、陳瑞龍、林錫盈、王冠祥 四、主席:陳瑞榮                 記錄:賴淑貞 五、討論事項: 案由:擬修正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相關資料,提請 討論。 說明:一、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本公司買回股份期間應於申報日起二個月執行完畢,與公司原擬定買回期間 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止已逾前項規定, 因此將買回期間修正為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止。 二、本公司買回價格上限訂為新台幣18.4元,係依董事會決議日前30日 均價*150%所計算出,但經考量目前股價、公司資金成本及轉讓與員工之 意願等因素,擬將買回價格上限修正為新台幣15.0元。 三、本公司預定買回之數量為二五、○○○仟股,正值過年期間, 交易天數減少五天,因此擬將買回數量修正為15,000,000股 決議:經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 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第一款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 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 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 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日起三年內, 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之員工,係指本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兼職員工、臨時 性員工、短期工讀生及外勞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本公司得依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特殊貢獻等因素加權計算, 訂定員工得認購之股份。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 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 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 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款等作業事項。惟個別員工之可認購總數, 因涉 及個別之特殊貢獻與績效表現,屬機密性,可不予公布。 三、 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該平均 價格低於本轉讓辦法訂定當日收盤價格時,以本轉讓辦法訂定之當日收盤 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應 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 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時,若公司與員工間有依法訂定之其他權利義務 約定事項,亦應一併遵循。 第十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悉依相關法令,授權董事長另行訂定。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提報股東會追認。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 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無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本次買回股份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九、九一,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一六、五六,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就力山工業股份公司本次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計算,對現金流出量暨速動比率、 流動比率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 或變動。該公司本次買回股份每股單價在8.26元至15元之間,應屬合理。 18.其他證期會所規定之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