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2/05/21
2.發生緣由: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賣回權行使作業
3.因應措施: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一、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上簡稱力山一)於九十二年
七月十六日發行已屆滿三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
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
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
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之121.65%,將其所持有之
本轉換債贖回。
二、為辦理本公司債(力山一)賣回作業,本公司自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至
九十二年六月十五日停止本公司債(力山一)過戶登記並停止受理轉換為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以確定債券持有人。凡持有本公司債(力山一)
尚未辦理過戶登記者,請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下午五時前親臨或郵寄
(以郵戳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
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八十三號五樓,電話:02-23613033)辦理過戶登記
,除以本公告通知外,本公司將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以掛號寄發
(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並以九十二年
七月十六日為債券賣回基準日。
三、債權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自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至
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止,逾期恕不受理;賣回權行使截止日為九十二年
七月十六日,本公司將統一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以單掛號郵寄
支票或匯款方式予各申請人。
四、債券賣回手續:
(一)已過戶債券之賣回權行使:應持全部之債券、原留印鑑及債券賣回
權行使通知書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前親臨或寄達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賣回手續。
(二)未過戶債券之賣回權行使:備妥債券、買進報告書、身份證正反面
影本乙份及印鑑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前親臨或寄達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辦理賣回手續。
(三)債券已存於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賣回通
知之始日(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至屆滿日(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前
二個營業日止由債券持有人向往來證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五、特此公告。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