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張興華
法院名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處份案號:北院木99司執助黃字第6554號
2.事實發生日:99/12/29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台南市政府海安路景觀道路基地開發BOT案,因外包商與前大股東發生
爭議,以致該外包商張興華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禁止本公司收取華南商業
銀行忠孝東路分行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北分行在新台幣34,562,451元及自
民國95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1,000元及本件執行費用新台幣276,500元範圍內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
,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本公司謹依合約規定執行權利義務,對此深感意外,已委請律師向台南地方法院
提起民事債權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經該院審的裁定本公司提供擔保
新台幣7,488,531元後,在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不確定或和解前,相對人不得提起
對本公司之任何強制執行程序。
4.處理過程:
已委請律師向台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債權人異議
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經該院審的裁定本公司提供擔保新台幣7,488,531元後,
在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不確定或和解前,相對人不得提起對本公司之任何強制執行
程序。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經本公司評估後,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已採取相應法律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