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4/26
2.公司名稱:聚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聚陽三)將於民國100年6月22日發行屆
滿二年,依據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本公司將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二年之前30日,
以掛號寄發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公告本轉換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100年5月24日至100年6月22日以
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賣回基準日,
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且不得撤回)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二年之利
息補償金為債券面額之1.51%),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贖回。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
(1)賣回權行使期間:自100年5月24日起至100年6月22日止,逾期恕不受理。(郵寄辦理
以郵戳為憑)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2)債券賣回基準日:100/6/22(賣回權行使期間屆滿日)。
(3)債券賣回價款: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1.51%。
(4)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債權人可於賣回權行使開始日(100/5/24)之前一個營業日起
至截止日(100/6/22)之前一個營業日止,直接至原交易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即可。
(5)本公司將於100/5/20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以
寄發日前第五個營業日債權人名冊所載者為準,對於其後因買賣或其他原因取得本公司
債之投資人,則以公告方式為之)。
(5)本公司將於6月28日掛號郵寄支票或匯款發放賣回價款予各債權人,有關給付債券面
額外之1.51%利息將併入年度所得,扣繳憑單將另函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