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10/29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
本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
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八年一月
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之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核閱竣事。上開財
務報表之編製係公司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核閱結果出
具報告。
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中華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財務
報表之核閱」規劃並執行核閱工作。由於本會計師僅實施分析、比較與查詢
,並未依照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查核,故無法對上開財務報表整體表
示查核意見。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四)所述,本盟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
日至九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
股權投資,其所認列之投資損益及附註十一所揭露之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
係依各被投資公司同期自編未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表作評價及揭露,截至
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其相關之長期股權
投資餘額分別為貸方餘額新台幣12,721仟元(含帳列「其他負債-其他」之長
期股權投資貸餘)及借方餘額新台幣27,535仟元,各占資產總額之1.12%及
3.46%;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及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月
三十日認列之投資損失分別為新台幣31,379仟元及新台幣58,680仟元,各
占稅前淨損之47.05%及53.97%。
依本會計師核閱結果,除上段所述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及附註十一
所揭露之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若能取得各被投資公司同期經會計師核閱之
財務報表而可能須作適當調整及揭露之影響外,並未發現第一段所述財務報
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有違反「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而須作修正之情事。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