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6/28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24,455,57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0/06/29~100/08/28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10.00~13.5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6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1,256,402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99/6/24-99/8/23總計買回3,222,000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為維護股東權益,公司視股價變化採行分批買回策略,因股價已穩定上揚,故本次買回庫藏
股數量未達預定買回數量。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100年6月2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99年6月23日訂定
99年8月21日第一次修訂
99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本公司員工,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得依本
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本公司依據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
並須兼顧各次轉讓作業之股份總額、年資計算基準日等相關事項,授權董事長核定。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
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四、員工於認講繳款期間屆滿未認購繳款者,則以棄權論;認講不足之餘額,由董事長另洽
其他員工認購之。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
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無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
一、本公司經100年6月28日第15屆第9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回本公司股份5,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三點六,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
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四,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
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葉明洲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
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