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6/2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227,490,278
5.預定買回之期間:99/06/24~99/08/23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8.00~12.00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3.6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無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經99年6月2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
99年6月23日訂定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
辦法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
外, 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
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年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事會同意之本公司員
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公司應自行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
準,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
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由董事會另訂員工認購股數。﹚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
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讓前,如遇
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減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
有股份相同。
第九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部分,視
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註銷股份變更登記。
第十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一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無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99年6月23日第15屆第5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回本公司股份5,0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三點六三,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
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十六,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
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五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
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所定買回區間價格執行買回股份,對公司之財務結構、每股淨值、
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流動比率,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