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10/09
2.資金貸與之:
(1)公司名稱: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與公司之關係:
業務往來
(3)資金貸與之額度(仟元):136219
(4)原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3240
(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1620
(6)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
業務往來、營運週轉
3.資金貸與企業提供擔保品之:
(1)內容:
屬長江龍公司提供其借款連帶保證人林麗玲所有,座落於台中市西屯區之房地,
設定抵押權最高限額為450萬,其中權利3/10屬本公司所有。
(2)價值(仟元):4500
4.資金貸與企業最近期財務報表之:
(1)資本(仟元):50000
(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72
5.計息方式:
依利率年息百之八計算之利息按月支付。
6.還款之:
(1)條件:
合約到期本金一次清償。
(2)日期:
93年9月28日至94年9月28日共計壹年,合約到期本金一次清償。
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金額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
0.12
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金額占資金貸與企業最近一年度業務交易總額之比率:
1.41
9.子公司所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
其他
10.本公司對前項子公司:
(1)資金貸與餘額(仟元):0
(2)背書保證餘額(仟元):0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1)非子公司貸與他人資金
(2)為本公司貸與有業務往來之長江龍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