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 重大訊息 - 補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另本次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已於99年8月17日申請撤件並經核准)。

股票代號:1473 台南
發布時間:2010-08-26
主旨:補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另本次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已於99年8月17日申請撤件並經核准)。
1.董事會決議日期:99/04/21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書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 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 國內外子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 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等,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 董事會同意。惟任一員工被授予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當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 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任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494,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494,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2.權利期間: a.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 比例行使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6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 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 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累積最高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2年(第三年起)50% 屆滿3年(第四年起)75% 屆滿4年(第五年起)100% b.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 過失或工作績效明顯低落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 並註銷。 3.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4.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a.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需依 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 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b.退休或約聘合約期限已服務期滿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或約聘合約期限已服務期滿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 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2項有關 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或約聘合約期限 已服務期滿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 內行使之。 c.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d.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i.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 不受本條第2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 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ii.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 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2 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唯,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 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5.留職停薪 凡經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 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涷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 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但若遇有需依法暫停過戶時,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 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 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6.轉任子公司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須轉任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 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其已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 影響。 7.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8.前述認股權人行使認股權利,其得行使期間之最終日如有超過第五條第2項所訂 認股權得行使期限者,依第五條第2項所訂認股權得行使期限為準。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 1.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即辦理現金增資、 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股票分割及辦理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 存託憑證等),每股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 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已發行股數+[(新股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 股數)/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a.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及其他權利 證書之股數。 b.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c.公司合併或公司分割時, 其認股價格之調整方式依法另訂之。 d.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2.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 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調整後認股價格 = 調整前認股價格 - 每股現金股利金額 3.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式,計算其調整後 認股價格: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後已發行股數】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1.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 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 日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行使認股權利,並 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認股效力,且不得申請撤銷。 2.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並經審核書件完備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 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 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普通股新股。 4.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5.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 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後生效。若嗣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並 提請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適用法令規定辦理。 3.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5.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已於99年8月17日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撤件, 並經核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