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00/05/12
2.增資資金來源: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依最終承銷價格計算之
4.每股面額:每股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以不超過新台幣120,000,000元為限
6.發行價格:未定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擬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普通股總數之10%
由公司員工認購
8.公開銷售股數:未定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未定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
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本次現金增資所得資金將因應產業傳統旺季及今年度公司
業績拓展成效所導致之營運資金增加需求,用於償還銀行借款或充實營運資金之
用途,並預計於股東會後兩年內完成資金運用。
13.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說明事項如下:
一、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
之日起一年內,視市場狀況及公司資金需求,於適當時機依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並選擇於國內辦理公開申購或詢價圈購方式擇一為之。
二、本次現金增資籌資金額以不超過120,000,000元為限,實際發行股數、發行價格
及募資金額,俟呈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將視發行時市場狀況授權董事長與證券承銷商
共同議定之。
三、本計劃所需資金之來源、計畫項目、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本次增資所
得資金將因應產業傳統旺季及今年度公司業績拓展成效所導致之營運資金增加需求,
用於償還銀行借款或充實營運資金之用途,並預計於股東會後兩年內完成資金運用。
預計將使本公司達到強化公司產業地位、提升長期競爭力、改善財務結構等具體效
益。
四、有關發行方式,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10%予員工優先認購外,將採國內
公開申購或詢價圈購方式擇一進行:
(一)若採公開申購方式:
1、除依公司法第267條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之10%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另依
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 規定提撥10%對外公開承銷,其餘80%由原股東依認股基準
日股東名簿記載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認購。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自認股基準日起
二日內由股東自行併湊。原股東及員工放棄認購之股份或併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
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
2、本次發行價格依主管機關規定,以不得低於訂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平
均股價之八成為原則。
(二)若採詢價圈購方式:
1、除依公司法第267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額10%由員工認股外,其餘90%擬提請股
東會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由原股東全數放棄優先認購權利,並採詢價圈
購方式對外承銷。員工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之部分,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足之。
2、本次發行價格依主管機關規定,不得低於訂價日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
算之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除息後
平均股價之九成,實際發行價格於圈購期間完畢,授權董事長與主辦承銷商參考
圈購彙總情形及發行當時市場狀況後,共同議定呈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核備後發行之。
五、本次發行價格如依前述之定價成數若低於股票面額,預期將造成公司帳面累
積虧損增加,將視公司未來營運狀況彌補之,不排除因累積虧損增加而須辦理減
資。短期而言,雖使帳列累積虧損將增加,但由於本次現金增資所募集之資金對
本公司改善財務結構及未來營運發展皆有幫助,故資金若能順利募集完成,有助
於提升本公司未來之獲利能力,亦可降低公司之財務風險;長期而言有助公司之
營運發展,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幫助。
六、本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相同。
七、本次現金增資所訂之發行條件、發行價格及股數、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
、預計可能產生暨其他有關文件及事項,未來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
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授權董事長視實際情況全權處理之。
八、本次現金增資案於奉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行召開董事會另訂認股基準日暨其
他募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