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8/27
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
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
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
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二年上半年度之財
務報表係由其他會計師查核,並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出具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
告。
除第三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
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
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
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
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六)所述, 貴公司民國九十三年上半年度對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
權投資所認列之投資收益為319仟元,係依各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
報表評價而得,截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其相關長期股權投資餘額為100仟元
。另於財務報表附註十一所揭露有關被投資公司之資訊,係 貴公司參酌各被投資公司
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所編製,該等資訊並未經本會計師查核。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第三段所述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及其投資收益暨附
註十一所列被投資公司之相關資訊,若能取得各被投資公司同期間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
報表而可能需作適當調整之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
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首利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
十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
3.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