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3/07/06
2.發生緣由:本公司擬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3.因應措施:本公司擬發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其相關資料如下:
(1)申請日期:93/04/29
(2)申請核准日期:93/05/17
(3)證期會發文日期:93/05/17
(4)證期會發文文號:台財證一第0930117923號
(5)發行總額:新台幣參億元
(6)每張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
(7)發行價格:按面額十足發行
(8)發行期間:五年
(9)票面利率:0%
(10)募得款項用途:償還銀行借款
(11)公司債受託人:建華銀行信託部
(12)代理還本息機構: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13)承銷機構: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4)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債權人得於本轉換債發
行之日起滿一個月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除依法暫停
過戶期間及每年洽辦除息或除權公告日前三個營業日起
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停止轉換,不得請求轉換外,
得隨時向本公司請求將本轉換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15)賣回條件:
本公司應於本轉換債發行滿三年、滿四年及滿五年之前
三十日,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
使通知書」,並函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公告本公司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
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
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
額加計利息補償金(滿三年及滿四年面額加計利息補償
金合計為債券面額之104.56%及106.13%,滿五年為面額
),將其所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
(16)買回條件:
(一)本轉換債發行期滿一個月翌日起至本轉換債到期日
前四十日止,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在台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收
盤價格連續三十個營業日超過當時轉換價格達百分之五
十時,本公司得於其後三十個營業日內,以掛號發給債
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前述期間
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
基準日),且函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以下之債券贖回收益率(
自本債券發行日起至債券收回基準日止)計算收回價格
,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1.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發行滿四年之日止,以1.5%之
債券贖回收益率。
2.發行滿四年翌日起至本轉換債到期日前四十日止,以
債券面額贖回。
(二)本轉換債發行滿一個月翌日起至本轉換債到期日前
四十日止,本轉換債經債權人請求轉換後,當其尚未轉
換之債券總金額低於參仟萬元(發行總額之10%)時,
本公司得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
回通知書」(前述期間自本公司發信之日起算,並以該
期間屆滿日為債券收回基準日),且函知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並於該期間屆滿時,按前項
所述之期間及其債券贖回收益率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
收回本轉換債。
(三)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通知書」所載債券收回基準
日前,未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
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者,本公司得按當時之
轉換價格,以通知期間屆滿日為轉換基準日,將其持有
之本轉換債轉換為股票。
4.其他應敘明事項:補公告本公司93/04/27董事會決議發
行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