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0/07/24
2.發生緣由: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至90年8月24日屆滿二年,
依據本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行使賣回權。
3.因應措施:
債權人行使賣回權相關規定:(全文內容已刊登於 7/24 工商時報 36 版)
一、賣回權行使期間:自90年7月25日起至90年8月24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郵寄辦理以郵戳日為憑);
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撤回。
二、債券賣回價款: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金 10.35% 及當年度應計票面利息 2%。
三、債券賣回手續:持有現券親自或郵寄方式辦理均可。
(一)應檢附文件:
1.(集盛一)債券 2.買進報告書或集保領回之交付清單
3.原留印鑑 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印鑑卡一份 6.公司債賣回行使申請書
7.儲蓄投資免扣證正本
(利息所得超過20,000元且欲登記儲蓄投資免扣證者)
(二)辦理機構: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親自辦理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 2號 5樓
郵 寄 地 址 :台北郵局第 11973號信箱
服 務 專 線 :02-23892999
4.其他應敘明事項:債券賣回價款於90年9月20日以(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掛號郵寄
發放予各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