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1/08/16
2.發生緣由:董事會決議
3.因應措施:
一、依據本公司「集盛一」之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本公司債尚未轉換之債券總額低於新台幣 8000萬元﹝發行總額之 10%﹞時,
本公司得於其後任何時間以掛號發給債權人一份一個月期滿之「債券收回通知書」
按下列之期間及其債券贖回收益率計算收回價格以現金收回其全部債券:
(一)發行滿二年翌日起至發行滿三年之日止,年利率 7 %
(二)發行滿三年翌日起至本公司債到期日前四十日止,年利率 7.5 %
二、「集盛一」自發行(88.08.24)以來均無債權人申請轉換成集盛普通股股票,
僅於發行屆滿二年時行使賣回 6547 張及本次屆滿三年之際已有 915張行使賣回,
截至91.08.15止「集盛一」流通在外僅剩 538張,已低於發行總額 8000 張之 10%
三、本公司董事會依據本公司「集盛一」之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決議
強制收回剩餘流通在外債券;並申請「集盛一」終止上市買賣,訂定以下程序:
(一)債券收回期間 :91年 8月28日起至91年9月27日
(二)停止過戶期間 :91年 9月23日起至91年9月27日
(三)債券收回基準日:91年 9月27日
(四)債券終止上市 :91年 9月30日
(五)贖回金發放日 :91年10月03日
四、凡持有「集盛一」債券之持有人,若不請求本公司贖回債券而申請轉換者,
務必請於91年 9月20日下午五時前親臨或郵寄﹝以寄達為憑﹞本公司股務代理
大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五樓
電話:02-23892999,逾期恕不受理。
五、若債權人於債券收回基準日:91年 9月27日前仍未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請求贖回債券者,本公司將以13.7元之轉換價格,以91年 9月27日為轉換基準日
將其轉換為九十一年度第三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集盛丙﹞。
六、所有本公司收回、償還或已轉換之本轉換公司債﹝集盛一﹞將被註銷,不再發行
本公司將於債券收回基準日:91年 9月27日收回全部未轉換債券,並於該日之
翌日91年 9月30日起終止上市買賣。
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告全文已刊登於91.08.20工商時報第3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