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管機關核准減資日期:100/07/04
2.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日期:100/07/12
3.對財務報告之影響(含實收資本額與流通在外股數之差異與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1)現金減資前: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5,500,000,000元,計550,000,000股。
(2)現金減資後: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4,812,500,000元,計481,250,000股。
(3)減資後對每股淨值之影響:
減資前每股淨值為新台幣22.63元(依最近期100/03/31財務報表計算)。
減資後每股淨值為新台幣24.43元(依最近期100/03/31財務報表計算)。
4.預計換股作業計畫:本公司今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之現金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劃如下:
(1)本公司為辦理民國100年減資換發股票,依本公司章程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股票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計劃。
(2)本次應換發之股票,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上市股票,計普通股550,000,000股,每
股面額為新台幣10元,共計新台幣5,500,000,000元。
(3)本次現金減資新台幣687,500,000元整,共銷除股份68,750,000股,用以調整資本
結構及提昇股東權益及投資報酬率;依公司法第168條之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
持股份比例減少之。減資比率為12.5%。
(4)本次減資後換發股數計481,250,000股,每股金額10元,減資後換發金額計
4,812,500,000元。
(5)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
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換發875股 (即每仟股減少125股);減資後不滿壹
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內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合併
湊成整股之登記,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普通股畸零股,依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在股票公
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給付現金(抵繳集保劃撥戶轉劃撥費用),計算
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所有不滿壹股之普通股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
盤價承購之。
(6)減資換發股票時程:
(A)減資換股基準日訂為100年8月14日,並自100年8月25日開始受理換發新股票(無實
體發行)。
(B)為配合上述換票作業,原舊股票自民國100年8月10日起至100年8月24日止期間內停
止辦理過戶,最後過戶日為100年8月9日。
(C)為配合上述換票作業,原舊股票自民國100年8月8日起至100年8月24日止期間內停
止在市場買賣。
(D)新股票上市日期訂為民國100年8月25日。自新股票上市之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
不得作買賣交割之標的。
(7)換發程序及手續:
(A)由於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屆時將不再發行現券,故請尚未在證券商
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B)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且已辦妥過戶者 (未過戶者請儘速辦理過戶),
請於100年8月9日(含)前將現股送存入(註一) 貴股東之證券集保帳戶即可,未能在100
年8月9日(含)前送存集保帳戶者,請於新股上市日後持現股之舊股票、原留印鑑章至
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股票換發手續。
(C)於停止過戶日前持有現股之舊股票未能辦妥過戶及換發者,須俟新股發放日(100年
8月25日)後,股東持現股舊股票及其轉讓過戶通知書、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單、股票
領回號碼清單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至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辦理
股票換發手續。
(D)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新股上市
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E)換發地點:台北市敦化南路2段97號B2,電話:02-2702-3999,群益證券股務代理
部。
(F)本次換發之新股票,依公司法第二七九條之規定,於減資登記後,定六個月以上之
期限(自100年7月12日至101年7月11日),通知各股東換取並聲明逾期不換取者,喪失
其股東權利,本公司得將其股份拍賣,以賣得之金額,給付該股東。
5.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於100年6月15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現金減資案,業經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7月4日金管證發字第1000029551號函申報生效。並經100
年7月6日董事會決議,訂定減資基準日為100年7月7日,本案並奉經濟部100年7月12日
核准變更登記在案。未來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內容如有變動,本公司將另行公告更正。
(2)本作業計劃由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備後辦理之。
(3)獲配本公司88年以前因盈餘轉增資所發行之緩課股票,若尚有現股未轉讓或放棄緩
課者,將依減資比例減除,減除部份將列入當年度所得。若將減資換發新股之緩課股
份撥入股東個人集保帳戶,將依面額計算列入股東當年度所得,特此告知各股東。詳
細作業情形,請洽本公司股務代理人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註一: 貴股東如於100年8月9日前將目前手中持有之緩課股票送存個人集保帳戶,將
視同放棄緩課並以面額列入當年度所得,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