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100/02/24
2.發生緣由:行政院環保署派員至本公司楊梅廠稽查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於
放流口取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35.5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3.處理過程:本公司對於廢水處理廠之廢水檢測作業與加藥量之控制範圍再行嚴格
訂定,以確保廢水放流水不至於因原廢水水質之變化而發生違規現象。
4.預計可能損失:新台幣14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加強檢測水質狀況即時修正加藥量,避免放流水水值超出
規定,並採購適合本公司廢水放流水之水質檢驗儀器設備。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