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實發生日:99/07/30
2.發生緣由:
本公司熱煤加熱程序(M002)P202,沿排放管道壁面設置採樣孔數量,未符合空氣污染防
治法第43條授法定檢查鑑定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採樣設施規範。
3.處理過程:
本公司已於發生缺失翌日即完成改善工程,並自裁處書送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
書後進行訴願。
4.預計可能損失:罰鍰新台幣貳拾萬元整。
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
6.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
該廠亦已再重新檢討,加強設備元件及自主檢查並強化煙道檢測因應措施。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